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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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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是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规范我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5〕1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有利于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促进全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广大学生根本利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为前提,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为重点,依法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依法行政,依法招生,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二、基本原则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核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对象和规模,协调解决各教育指导中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教育指导中心受区教育局委托,按照区教育局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各教育指导中心服务范围及招生联系方式见附件1),妥善做好本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合理划定本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区教育局、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工作部署,在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领导下实施本校招生工作。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100%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按划定的地段(范围)招生。2015年起,每所公办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必须控制在10%以下,并逐年减少;每所公办初中2015年90%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2017年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小学实行通知入学与报名入学相结合。凡具有番禺区户籍且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就近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教育指导中心、各小学要及早公布报名办法,通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子女(被监护人)入学。

  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凡具有番禺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除市桥中心城区(指市桥街和东环街,下同)外,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采用划片挂钩方式安排初中学位。具有市桥中心城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实行多校划片电脑随机派位及单校划片挂钩入读市桥中心城区的初中学校。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分配坚持以户籍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凡具有番禺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为其子女(被监护人)办理入学(升学)报名手续。各教育指导中心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对口地段(范围)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房产证明地址一致,且父母或监护人拥有该房产100%份额)。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为其统筹安排入读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番禺区户籍而具有广州市户籍且在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升学,如确需要在我区升学的,由毕业学校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本辖区内的公办初中。

  (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以“免试”为原则,自主、合理地设置招生的范围和确定招生标准、方式。民办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与需要,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

  三、相关规定

  (一)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要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安排随班就读或送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地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并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校招生范围内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做好辖内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集体户、拆迁户和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问题。同时,也要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合法领养和家庭寄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积极做好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对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应引导其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确需在番禺区就读的,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把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稳妥推进房地产小区业主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凡小区内配套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在解决该小区及附近居民符合“人户一致”(含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读的前提下,所有剩余学位,优先解决在招生报名时该住宅无小孩在本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就读1-5年级的业主(指购房并收楼,下同)子女。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人数超出所剩余学位数,则按购房先后顺序安排;如果安排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后还有剩余学位,所剩余的学位由各教育指导中心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未能通过上述安排入读该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的业主子女,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我区的民办学校。业主及子女是非广州市户籍的,业主可通过参加我区积分申请入学的办法,为其小孩申请免费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新开办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按上述办法实施;已开办多年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若实施上述办法确有困难,由所在教育指导中心制定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按上述办法实施。

  各教育指导中心在安排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时,要预留一定的学位用作解决逾期报名但在8月31日前将户口迁到该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学位。如果招生报名后才入户的适龄儿童人数超出预留学位数,则按入户先后顺序安排,超出部分由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其他公办学校。

  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与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了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学位安排协议的,原则上按协议的相关规定安排业主子女学位。

  小区内没有配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如果其业主子女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按地段生资格安排入读附近的公办学校;如果业主子女户籍不属于该住宅小区的,必须将小孩户口迁入该住宅小区才安排免费义务教育学位,否则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我区的民办学校。如果业主及子女是广州市以外户籍的,业主可通过参加我区积分申请入学的办法,为其小孩申请免费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四)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和公示(具体条件见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免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五)规范各种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准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与招生录取挂钩或作为升学依据,不得以重点班、特色班、实验班、创新班、奥数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初中学校不准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招生(特长生招生除外)。

  民办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形式进行选拔招生,不得借助中间方(含社会培训机构)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选拔生源,不得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作为招生录取依据。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否则其招生行为无效,区教育局不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给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小学班额不能超45人、初中班额不能超50人。超出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所招收的学生或招收未满六周岁的小学生,区教育局不为其办理学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经区教育局核准招收入学的学生,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并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实行常态编班,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不得为分班而对学生进行学业测试。

  四、招生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公办小学招生实行网上报名。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及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借读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5月5日至20日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地段小学现场提出申请,地段小学必须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登记有效后,于当年5月第四周的周六连续3天,根据网上预约时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经公办小学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当年6月30日起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番禺区户籍适龄儿童因疾病、出国等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当年8月下旬向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递交补报名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二)公办初中招生由小学毕业学校统一报名或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报名。具有番禺区户籍且在户籍地段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公办小学统一报名,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电脑随机派位或划片挂钩入读户籍所在地的初中学校。

  具有番禺区户籍在户籍地段外学校或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户籍地段内公办初中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5月上旬向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加盖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生基本情况表”(由就读学校登录“广州市学籍管理系统”打印),经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回户籍所在地升学者,可按该地区小学毕业班学生升学的办法安排升学。因特殊情况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当年8月下旬向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递交补报名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辖区内的公办初中学校。

  初中特长生招生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需要报读初中特长生的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拟读学校报名,并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进行技能测试。对获得特长生资格升学的学生同时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公示。

  (三)民办学校招生实行自主报名。需要报读我区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5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向报读学校报名。录取结果由招生学校直接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民办小学招生工作完成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民办初中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第7天起开始接受报名和招生,需要报读我区民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期间向报读学校报名。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可采取面谈等方式招生,并在7月10日前完成初步录取工作,将名单上报区教育局,于7月18日前完成学籍建立工作。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于当年8月31日前完成报名录取工作。学生预录名单、正式录取名单适时通过招生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

  (四)小区配套公办学校招生实行现场报名。小区配套公办学校业主适龄子女属于广州市户籍的,按照公办小学招生网上报名办法办理。符合入读小区配套公办学校非广州市户籍的业主适龄子女,于当年5月第四周的周六连续3天,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带备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明(原件)到学校现场办理报名手续和进行资料审核。经学校审核、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当年6月30日前公布录取结果。

  (五)“积分申请”入学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符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提出免费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有需要参加学历证书(或职称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前置审核的申请人,应在4月20日-5月31日期间,持相关材料到相应的审核部门提交材料。5月21日前公布番禺区2015年各镇、街可提供申请的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免费学位分布情况。5月21日-31日,申请人自行在网上注册申请。6月25日前各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网上审验。审验后将初步呈现积分结果,申请人需到现场签名确认。6月30日,公示最终积分排序及录取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划分小学入学地段和确定初中招生范围。各教育指导中心要组织有关人员切实做好生源的调查摸底工作,核实本地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人数和小学毕业生升学人数,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划分小学入学地段和调整各初中学校的招生范围。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原则上为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在3公里以内;公办初中招生划片范围原则上为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在5公里以内。

  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和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区域内改造、撤并、新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及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无法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再向市教育局报告,同时报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并提前一年向社会进行公示;对招生地段、范围进行少量微调的,应报经区政府批准,并于当年4月5日前公示。

  (二)制订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细则,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根据各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及早制订本辖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地段(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各教育指导中心于每年4月10日前将当年的招生工作细则报区教育局审批,区教育局于4月15日前通过番禺教育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当年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地段(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咨询电话。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根据各自实际,组织招生政策宣传和宣讲会,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充分的咨询机会,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地段(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咨询电话见附件3、附件4.

  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于当年4月10日前将本校的招生方案送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审核,然后报区教育局审批。招生方案包括学校的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规则、录取时间、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区教育局于每年4月15日前在番禺教育信息网公布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2015年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见附件5.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经公布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

  (三)提高各级招生人员的政策水平,增强服务意识。中小学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依法招生;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都普遍关心的政策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各教育指导中心和学校要设立招生工作咨询、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新生资料的审核和档案收集工作。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注册时,学校要对其户口簿原件进行验证,并把户口簿复印件作为该学生的档案资料保存。

  小学新生入学时,要带《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注册。学校在为新生注册时,要对《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进行验证,并将接种证的情况转记到《学生疫苗接种卡》(该卡学校可到当地医院防疫组领取),作为学校学生档案资料保存。

  (四)加大对招生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教发〔2014〕34号)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密切关注辖内各校的招生情况,及时查处、纠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招生行为。区教育局将于每年10月初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学校的招生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招生的学校、校长予以通报批评,涉事学校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涉事学校校长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系统评优评先范畴。对情节严重又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民办学校向社会进行通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该校次年减少10%-50%的招生计划或勒令停止招生,建议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解聘校长。

  六、实施时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意见在实施期间,如上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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